拒付异议申请提供金

根据票据付款人第二期拒付的事由(合同未履行、欺诈、盗窃等),当票据原因债权发生争议时,付款人为请求空头票据的延期,而通过金融机构向票据交换所提供的金额,称为“拒付异议请求金”。通过把异议申请书和押金提交到汇票交换所,付款人可以免除汇票拒付处分。

读音

请选择要查询的词汇的拼音首字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