强制管理(日本)

与强制拍卖相同,为满足金钱债权而对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方法之一,不是拍卖不动产、将其交换价值分配给债权人,而是抵押不动产,从所有者处剥夺其管理权、收益的收受权,通过让法院选任的管理人收取其不动产的收益,来满足债权人的执行方法。以前,在被抵押的不动产被拍卖之前,无担保权人意图通过强制管理收回若干债权。但2003年根据法律修正,在引入抵押不动产收益执行后,根据担保权人抵押不动产收益执行优先于强制管理,因此几乎没有使用强制管理的案例。(日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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