连带保证

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,是个人担保的代表。与一般保证不同,保证人不能主张“首先向主要债务人索款的权利(催告抗辩权)”或“因主要债务人有财产,所以主张其先进行偿还的权利(检索抗辩权)”等。另外,如果有多个担保人,则一般保证中,每个保证人的责任额均应按人数均摊(各自的利益);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,保证人全员均承担全部责任额。当然,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,所以应该尽量取得连带责任保证。在商业交易中,即使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连带保证,依据商法也将作为连带保证来处理,但在实际业务上为了不产生异议,必须明确记载是连带保证。

读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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