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反映在基本合同书与个别合同书中的特约之一。法定的解除合同权,为了产生其效力,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催告等手续,所以在紧急进行债权回收的情况时,时间上是来不及的。合同书中,与期限利益丧失条款一样,记录当交易方出现票据拒付等信用异常发生时,在不进行任何通知、催告的情况下,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。此情况下,债权人可以随意停止未交货商品的发货和收回已交货的商品,这在坏账的压缩等债权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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